8歲的小趙和7歲的小杜系某舞蹈學校同學。一日下課期間,小趙在舞蹈室內休息,小杜在舞蹈室內繼續(xù)練習側翻,踢到小趙嘴部,致使小趙兩顆牙齒永久脫落,兩顆牙齒松動。小杜及其父母、舞蹈學校被訴至法院。
法院判決
商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?;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,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(jiān)護人不能證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。
本案中,舞蹈學校作為一家專業(yè)舞蹈教育培訓機構,應對參加培訓的學員,從進入舞蹈學校至學習結束離開盡到足夠的教育和管理職責,確保參加學習的學員人身安全。但舞蹈學校未注意到小杜作為未成年人,存在身心發(fā)展尚不成熟、對事物的認識和判斷存在不足等特點,忽略了未成年人天性好動、喜歡嬉戲等特點,在課間休息期間未能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小杜練習舞蹈動作的行為,導致小趙受傷,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,對該起事故的發(fā)生具有一定的責任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又因舞蹈學校并非傳統(tǒng)意義上的全日制學校,并非處于一個完全封閉的教學環(huán)境,允許家長在教室外陪同等候,其對學生的注意義務可低于全日制學校,且事件發(fā)生時系課間休息時間,舞蹈教室內尚有老師,小杜在他人休息時練習舞蹈動作致小趙受傷,對本事故的發(fā)生存在過錯,因事發(fā)時小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由其監(jiān)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對于原告訴請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條、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、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、第一千二百條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根據(jù)各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大小,法院判決,小杜父母承擔60%的賠償責任,舞蹈學校承擔40%的賠償責任。
法官提醒
未成年人天性愛玩,生性好動,尚無任何安全意識。父母、學校以及針對未成年人開設的體能訓練、舞蹈培訓等各類培訓機構,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,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安全防范意識。
(通訊員 屈妍慧 徐仕斌 整理)